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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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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简 介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处是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处或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公证书是公证处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此外根据《担保法》、《继承法》、《合同法》的规定,公证书还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不可撤销的效力。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指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不可撤销的效力,指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交更公证遗嘱。《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