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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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申请后,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在三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可在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十五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后,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双方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指派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同被告人签署接受法律援助的辩护委托书,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在承办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申报的案情和其他事实失实的,承办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可作出停止执行或撤销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停止执行或撤销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送达受援人和承办人。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应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并就办结案件向当事人征询法律援助工作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做好卷宗的整理和归档,便于当事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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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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