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司法局社会评议办法
|
为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司法行政工作行为,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力,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的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的范围 法制宣传教育科、安置帮教工作科、公证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 二、评议的内容 服务态度、文明执法、服务质量、廉政勤政、职业道德、社会形象六个方面。 三、评议的方法 (一)走访评议。由局监察科、基层科每月向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征求对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制定表格发放所在地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测评,评定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每年开展两次;(三)汇报工作评议。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在每年十一月上旬,邀请所在地的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以及部分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向他们报告一年中为所在地服务的工作情况,征求对我们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接受监督评议。公证处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座谈,虚心听取意见。法制宣传教育科(普法办)、安置帮教工作科邀请治安责任区(综治办)有关人员进行评议。不属于上述评议范围的部门实行民主评议。 四、评议结果及处理 社会评议活动要与创人民满意的单位(个人)、公务员年终考核推行政务公开相结合,一起奖惩。 年终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8%,通报奖励;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90%的按局服务不满意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低于80%评定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听候处理。 五、社会评议日常工作由监察科负责。 |
2007-10-09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