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公证处接待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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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为规范对公证事项的接待与受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统一受案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人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填写《接待登记表》。 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交主任决定。 决定受理的,由主任指定承办人办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接待人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对《决定》不服,有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四条 未经主任决定和指定而办理公证事项者,以违反程序论处,三次未经指定而办理公证者暂停执业。 第五条 公证员自己联系的公证事项,经受理决定后,原则上由联系人办理,特殊情况下,主任可以指定其他公证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申请受理后,承办人按标准预收50%公证费或全部公证费。 |
2007-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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