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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西湖区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管理,保持队伍的稳定,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聘用、借用法律工作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服务者的录取
      (一)局聘用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是按市、区人事局规定,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
      (二)所聘用、借用法律工作者由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聘;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借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须在一周内将该同志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政治处和基层科备案。
      第四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用
      (一)局新招法律服务工作者,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者,办理聘用手续。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但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再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以录用。
      (二)所聘用、借用法律服务工作者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所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五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全员合同制管理,签订全员聘用合同书,同时与所长签目标责任书,不签者视自动辞职。
      (二)实行定额目标管理。年收费最低目标1.5万元(随着经济发展确定基数),同时完成局和所规定的目标任务。
      第六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辞职
      (一)凡聘用、借用法律工作者辞职须向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提交书面申请。
      (二)局聘用法律工作者须经局同意,所聘用、借用法律工作者须经所长同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⒈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⒉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⒊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辞退。除按全员聘用合同书中有关辞退规定办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的;
      (二)不服从领导,一般性违法违纪,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连续二年完不成最低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四)进入当年最低末位淘汰者。
      第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开除,按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辞退和开除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由所在法律服务所以书面形式报局政治处,并按规定程序执照注销。
      第十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报酬和待遇
      (一)工资实行效益结构工资(见局效益结构工资试行办法)。
      (二)局聘用和所聘用、借用法律服务工作者,完成局年度最低目标任务,经局考核认定,办理养老保险,如当年完不成最低工作目标任务,保险费由本人交纳;辞退和开除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险费局不再负责交纳;未经许可,自动离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局不再负责办理保险。
      (三)凡签订全员聘用合同和目标责任书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享有参加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党团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积极要求进步的,由政治处负责同所在地党团组织联系,并协助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的日常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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