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司法局反对法律服务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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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本区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三条 本区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之间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故意抵毁本区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的声誉,抬高自己或者以支付介绍费为手段争揽业务; (二)明知本区其它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与当事人已经达成提供法律服务意向、协议而加入其中争揽业务; (三)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争揽业务; (四)故意在本区法律服务人员与其当事人之间制造纠纷; (五)对资格身份作虚假宣传; (六)使用一定方式利用有关部门职权进行垄断服务; (七)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处理。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可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罚款; (四)报请有关部门停止执业资格或者取消法律服务资格; 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条 本局反法律服务不正当竞争工作归口监察科管理,监察科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处罚的初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本区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互相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积极向本局投诉。 |
2007-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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