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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西湖区司法局服务不满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全局人员的公仆意识和工作责任感,促进争创人民满意干警(单位)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宣传教育科、“两劳”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在为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服务对象投诉的,即构成服务不满意,应追究服务不满意责任。
      (一)服务不周到;
      (二)服务不热情;
      (三)办事拖拉;
      (四)服务质量不高。
      第三条 在社会评议中,测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90%以上的即构成服务不满意,应追究服务不满意的责任。
      第四条 因服务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服务不满意,除承担过错责任外,还应按本办法追究服务不满意的责任。
      第五条 对单位不满意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不满意的责任,对个人不满意的,由个人承担不满意的责任。
      第六条 服务不满意的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讨,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全额退还,情节严重的还可进行诫勉,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监察科负责不满意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组织社会评议,对服务不满意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局机关其它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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