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司法局廉洁自律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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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司法局廉洁自律十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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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干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二、不准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顾问单位和委托人拿、卡、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乘办案之机,或者假借名目,由顾问单位或委托人支付费用游山玩水。 四、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五、不准超标准吃喝招待,严禁私请公报。 六、不准收费不入帐,存入个人帐户和未经批准借用公款。 七、不准用公款、公车钓鱼、扫墓。 八、不准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九、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 十、不准违反财务规定设立小金库,滥发钱物。 本规定由监察科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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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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