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公开>>规章制度




    东西湖区司法局廉洁自律十不准
      
    东西湖区司法局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加强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干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二、不准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顾问单位和委托人拿、卡、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乘办案之机,或者假借名目,由顾问单位或委托人支付费用游山玩水。
      四、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五、不准超标准吃喝招待,严禁私请公报。
      六、不准收费不入帐,存入个人帐户和未经批准借用公款。
      七、不准用公款、公车钓鱼、扫墓。
      八、不准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九、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
      十、不准违反财务规定设立小金库,滥发钱物。
      本规定由监察科负责执行。



    2007-10-09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